民進黨:扁違廉政 一審有罪除名
民進黨:扁
違廉政 一審有罪除名![]()
前總統陳水扁捲入海外洗錢疑案,重創民進黨聲望,民進黨廉政委員會昨天公布此案裁決報告,明確指出扁未誠實申報選舉結餘款,並匯出海外,已違反廉政行為。報告強調,扁雖主動退黨,但未來若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,黨中央還會將扁以「等同除名」方式,處理後續事宜。
黨內人士分析,退黨是黨被動,除名是黨主動;退黨滿二年可申請恢復黨籍,除名需滿五年才可申請恢復黨籍。意即扁若一審有罪,即便二○一二年有意再戰,只能以非民進黨員身分參選。
民進黨廉政會主委張天欽表示,民進黨《廉政條例》規定,違反廉政行為一審判決有罪者,可處停權以上處分;二審判決有罪,才直接予以除名。廉政會這次「一審有罪就除名」的裁決,是相對嚴格的標準。此外,張天欽指出,廉政委員會這次裁決還通過一項附帶決議,建議未來若有黨員涉及廉政案件遭廉政會調查,中央黨部不應准其退黨,避免退黨後沒有黨員身分,「調查起來會很尷尬」。
廉政會裁決報告重點有三:
一、陳水扁稱選舉結餘款全交由吳淑珍運用,他毫不知情,部分款項因此匯留海外,但廉政會認為即便如此,「此舉亦已導致公、私領域分際不明。」且未誠實申報結餘款並匯出海外,明顯違背民進黨「清廉」、「愛鄉土」價值,構成違反廉政行為。
二、陳水扁承認匯款海外後,曾表示願接受廉政會調查,但後來扁未配合調查,案情細節難以釐清,「明顯違背原先所為之公開承諾」,廉政會深表遺憾。
三、雖然扁已退黨,廉政會無法依《廉政條例》,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廉政會調查者,做出警告、停權或除名處分,但若扁未來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,「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後續事宜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