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別規則不能凌駕於棒球規則之上



 

討論緣由(自己連去看看)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506/78/1izvk.html

 

第一、  就如同標題寫的,聯盟的各種特別規則不能也不該凌駕於棒球規則之上,因為棒球規則是「母法」,就如同憲法是同樣的道理。
 

 

第二、  全壘打並不是「死球」!棒球規則5.02寫的非常清楚:主審一旦宣布「比賽開始」,比賽應屬繼續進行中。除非依規定有「死球」(DEAD BALL)或裁判員宣布「暫停」(TIME OUT)之外,比賽應繼續進行。 一旦形成「死球」則不得有出局,進壘,得分之情形,但在比賽繼續進行狀態中所發生之行為(如投手犯規、暴傳、妨礙、全壘打或彈出牆外的安打等)得進一壘或數壘之情形不在此限。(最後這一句夠清楚了)

第三、  所以聯盟引用「特別規則」補述二.二五(J):此球如是全壘打(與跑壘指導員擊掌),或擊出球進入觀眾席之界內二壘安打,和暴傳進入死球區,有上述行為則不判跑壘員出局。基本上這條特別規則就已經抵觸原規則的條文與精神。

第四、  當天陳該發教練明顯違反棒球規則7.09I)的規定:依裁判員之判斷,壘指導員(BASE COACH)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。

第五、  當然,這都是依「裁判員之判斷」,但是另行增加「全壘打就可擊掌(或接觸?)」之特別規定,就跟其他許多條的特別規定一樣,反而是限縮或誤導裁判在當下的主客觀認定,況且,若違反7.09I)的瞬間,才是形成「停止球」(死球),且並必須判定跑者出局。

第六、  最後,就算是全壘打也不該明文「例外」跑壘指導員允許接觸到跑者,這次是差一點「超越前位跑者」,大家想想,如果是「漏踩壘包」呢?指導員難道可以反手運用特別規則,來提醒球員回頭來補踩壘包,這時候是該依棒球規則的,還是依特別規則的呢?或許,聯盟與球團當重新評估特別規則的必要性,至少該全面重新的檢視。

 

若有錯誤,請指教!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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